证监会明确新《公司法》配套制度过渡期安排:上市公司以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
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,围绕新《公司法》及相关实施规定落地,明确首发上市企业、上市公司及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。公告提出,自2026年1月1日起,拟首发上市企业若仍设监事会或监事,应制定调整计划并在上市前完成;上市公司亦需在2026年1月1日前在章程中明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等要求。
证监会在公告中指出,2024年7月1日新《公司法》及相关《实施规定》正式施行。为稳妥推进贯彻落实,证监会对申请首发上市企业、上市公司及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内部监督机构调整,作出过渡期安排。([csrc.gov.cn](https://www.csrc.gov.cn/csrc/c100028/c7528631/content.shtml))

公告明确:自2026年1月1日起,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若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,应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,确保在上市前依《公司法》《实施规定》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,行使原监事会职权,并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。([csrc.gov.cn](https://www.csrc.gov.cn/csrc/c100028/c7528631/content.shtml))
针对存量上市公司,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26年1月1日前,按照《公司法》《实施规定》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,在章程中明确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,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;在调整完成前,监事会或监事仍需继续遵守原有制度规则。([csrc.gov.cn](https://www.csrc.gov.cn/csrc/c100028/c7528631/content.shtml))
从公司治理实践角度,该安排意味着监督职能将更集中于董事会架构内的专门委员会机制。对于拟IPO企业与上市公司而言,章程修订、内部规则改造、职责边界重划以及信息披露口径统一,均将成为合规工作的重点;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、专业性与问责机制也将受到更高关注。
- 时间节点:2026年1月1日为关键切换点
- 制度方向:以审计委员会承接监督职权
- 实施要点:章程修订与内部监督机构调整
- 市场影响:IPO与再融资项目的治理结构合规成本上升